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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董某。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