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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091125王卫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8)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005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8月21日给姚某从贵州省遵义市运输一货车银杏叶到江苏省邳州市。为了多挣运费,王某安排工人多装导致货车超载。在运输途中,货车因货物超出约定重量,致车辆损坏,王某要求姚某付5万元修理费,姚某不同意,王某便将货物运至灵璧县县城。姚某于同月26日到灵璧找王某索要货物,王某再次以不送货相威胁,要求姚某付5万元修理费。同年9月4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辩解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当扣除运费16118.4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与遵义市宪华(运业)货运中心签订运输协议,将姚某的银杏叶从贵州省遵义市运到江苏省邳州市,约定重量为22吨-23吨。次日装货过磅,装载总重量为33.58吨,运费16118.4元,货到付款。运输途中,王某提出货物倾斜,要卸掉重装,要求姚某给4000元费用,姚某不愿付款。后王某提出让姚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否则不给送货,姚某不同意,被告人王某将货物拉至安徽省灵璧县。同月26日,姚某等人到灵璧县找王某协调,王某仍不给送货,姚某遂向灵璧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王某将货物运到江苏省邳州市,不再收取运费,姚某对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㈠《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㈡遵义市宪华(运业)货运中心《运输协议书》证明,该公司与王某签订运输协议情况。㈢姚某提交的王某发的手机短信证明,王某将货物拉走后,与姚某短信联系情况。㈣《过磅单》证实,装载货物重量情况。㈤《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况。㈥《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归案情况。㈦《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二、证人证言㈠证人曾某某(货运部负责人)的证言证明,该公司与王某签订运输协议时,他给王某说货物不低于22-23吨,最多可装35吨。货拉走后,姚某给他打电话,说王某打电话要钱,他就打电话联系王某,王某说货在路上歪了,叫货主再给4000元钱,他说路上的事应当由驾驶员负责,王某说叫货主拿5万元钱来拉货,就把电话挂了。他和姚某一起到灵璧找王某,与王某谈了四次,王某一直要5万元钱。㈡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姚某的一车货被安徽人拉跑了,他就和姚某一起到灵璧来找,通过公安机关找到驾驶员王某,但王某要5万元钱,说货在途中歪了,重新装货花了4000元,三张篷布坏了,爆了一个轮胎,总共是5万元钱。他们又找律师帮助调解,也没有调解好。三、被害人陈述㈠《控告书》证明,被害人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㈡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明,他通过遵义市宪华(运业)货运中心雇佣王某的皖L243**号货车从贵州省遵义市运输银杏叶到江苏省邳州市,保底吨位是22-23吨。装载时,王某要求工人多装,能多挣运费,当时过磅共装了33.58吨。运费是16118.4元,货到邳州王某凭过磅单收取运费。8月22日过磅拉货,8月24日王某打电话说货物装重了,把车压坏了,要他给5万元钱,不给钱就把货物卸在别的地方。8月26日他们到灵璧找到王某,王某坚持要5万元钱,否则不给货,他们就报警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在侦查和庭审期间供述,当时签订的运输协议的吨位是22-23吨,运费1.6万多元,货到凭过磅单收取运费。到半路时,货歪了,到漯河服务区他给姚某打电话,要4000元重新装货的费用,姚某不同意,后来他找了五个人把货卸掉重装花了4000元,车轮胎被压爆一个2900元,坏了三块雨布3700元,车梁坏了需要修理,费用2.5万元,加上1.6万元运费,合计5万余元,他就问姚某要5万元钱,姚某不同意,他就把货拉灵璧来了。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载明,货物运回灵璧停放的现场情况。对于被告人王某辩解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当扣除运费16118.4元。经查,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钱时,并没有提到运费一事,且运费属于货到付款,王某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时未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因此也无法收取运费。据此,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视被告人犯罪未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学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