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晓琳与武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琳,武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琳。被执行人:武聪峰,个体经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琳与被执行人武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晓琳依据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潍城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居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