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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督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文珍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文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安民督字第12号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田祖锋。被申请人潘文珍。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潘文珍于2011年12月31日在申请人处借款38万元,约定利率10.5‰,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偿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99351元,本息合计47935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文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99351元,还应承担诉讼费2830元,共计48218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国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