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清华、王武春、廖大财诉任芝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清华,王武春,廖大财,任芝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保字第2号原告陈清华,男,1959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武春,男,1951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原告廖大财,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任芝元,男,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华、王武春、廖大财诉被告任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任芝元在蓬溪县某公司应支付给任芝元的工程款7.5万元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任芝元在某公司的工程款7.5万元予以扣押,期限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