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孙晓青与王钦地、李朝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晓青,王钦地,李朝霞,杜殿昌,刘先荣,李绍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388-1号申请人孙晓青,居民。被申请人王钦地。被申请人李朝霞。被申请人杜殿昌。被申请人刘先荣。夏庄沙窝286。被申请人李绍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晓青与被申请人王钦地、李朝霞、杜殿昌、刘先荣、李绍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日15日以(2013)高民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钦地、李朝霞、杜殿昌、刘先荣、李绍木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