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緱红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緱红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金初字第71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行长。被告緱红利,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南城墙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緱红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5元,减半收取6868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庆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