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郑美茹与华瀚科技有限公司、郑能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茹,华瀚科技有限公司,郑能欢,唐菊娣,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75号原告郑美茹。被告华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郎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法定代表人郑能欢。被告郑能欢。被告唐菊娣。被告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08号报业大厦西座11楼。法定代表人陈晓华。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雁兵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人民陪审员  廖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