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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欧玲与张德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玲,张德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欧玲,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德富,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玲与被告张德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欧玲承担。审判员  孙晋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栋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