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兰书江与李朋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书江,李朋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兰书江。委托代理人兰虎。被申请人李朋飞。2013年12月9日8时10分许,被申请人李朋飞驾驶冀ALL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李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自来水公司门前时与沿该线由西向东行驶兰书江驾驶冀AHB7**号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兰书江受伤,两车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朋飞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兰书江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兰书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朋飞的冀ALL7**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以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朋飞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LL7**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存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