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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之瑜与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之瑜,王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24号原告:黄之瑜,居民。被告:王凤平,居民。原告黄之瑜与被告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之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之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