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之瑜与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之瑜,王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24号原告:黄之瑜,居民。被告:王凤平,居民。原告黄之瑜与被告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之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之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