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陆民初字第2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贻军、吕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贻军,吕维军,林群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陆民初字第2442-2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怀荣,男,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华新,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10220514。被告梁贻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吕维军,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林群清,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华新、梁贻军、吕维军、林群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陆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告梁贻军座落在广西兴业县蒲塘镇抚康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梁贻军;土地使用证号为:兴国用2009第B0900010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梁贻军座落在广西兴业县蒲塘镇抚康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梁贻军;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业县房权证(2009)字第XF0057**号)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吕维军、林群清共同共有的座落在玉林市东兴街124号101室、2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房字第××号、玉房字第××号、玉房字第××号、玉房字第××号)予以查封。2013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梁贻军座落在广西兴业县蒲塘镇抚康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梁贻军;土地使用证号为:兴国用2009第B0900010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梁贻军座落在广西兴业县蒲塘镇抚康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梁贻军;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业县房权证(2009)字第XF0057**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吕维军、林群清共同共有的座落在玉林市东兴街124号101室、2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房字第××号、玉房字第××号、玉房字第××号、玉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永超代理审判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思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