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魏某,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工人。被告:费某,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魏某诉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