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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魏某,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工人。被告:费某,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魏某诉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