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素碧、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来、刘勇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碧,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富来,刘勇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何素碧。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红东。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大兵。被告刘富来。被告刘勇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雪梅。原告何素碧等与被告刘富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素碧、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素碧、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碧、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何素碧、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