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师丽平与李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26号原告:师某,��,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