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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师丽平与李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26号原告:师某,��,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