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27号原告:袁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