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27号原告:袁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