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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华容县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郑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华容县某某管理中心退休职工。被告华容县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华容县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冬冰审 判 员  邓绚华人民陪审员  付丽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扬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