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隆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波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991号罪犯隆波,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渝五中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隆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罪犯隆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隆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隆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五日。(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