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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耀福与陈镇江 闫传厚 周清财 李霞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福,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张耀福,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镇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霞,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闫传厚,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清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耀福与被告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福撤回对被告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耀福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