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耀福与陈镇江 闫传厚 周清财 李霞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福,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张耀福,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镇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霞,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闫传厚,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周清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耀福与被告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福撤回对被告陈镇江、李霞、闫传厚、周清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耀福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