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孔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