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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黄秋连与刘安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组。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承担。审 判 员 吴 炳 红二○一三年一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陈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