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雪与王传胜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王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女,200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传胜,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胜银行存款41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