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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xx与胡xx、胡xx、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胡xx,席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王xx,女。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xx事务所律师。被告胡xx,女。被告席x,男。被告胡xx,女。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胡xx、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