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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仁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南通通州区鸿运线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沪谊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州区鸿运线业有限公司,南通沪谊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仁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南通通州区鸿运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居委会。被告南通沪谊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委会36组。原告南通通州区鸿运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沪谊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通沪谊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州区鸿运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通沪谊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