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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现已和好为由,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