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山民初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勇与被告徐国鑫、瞿磊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勇,徐国鑫,瞿磊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山民初字第0396号原告侯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爱娟,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鑫,男,汉族。被告瞿磊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勇与被告徐国鑫、瞿磊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宏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