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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王明友、吴春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1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栖霞市霞光路。负责人王宏,该行行长。被告王明友,农民。被告吴春红,农民。被告王明武,农民。被告王永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王明友、吴春红、王明武、王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明友、吴春红、王明武、王永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玉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福 兴人民陪审员 衣 绍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迟艳艳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