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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仓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梅海燕与邹军军、张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海燕,邹军军,张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仓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梅海燕,女,汉族。被告邹军军,男,汉族。被告张国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海燕诉被告邹军军、张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海燕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