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宋育红诉靳争荣、王鸿雁、靳增光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育红,靳争荣,王鸿雁,靳增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三初字第306号原告宋育红,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靳争荣,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王鸿雁,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新,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增光,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育红诉被告靳争荣、王鸿雁、靳增光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育红于2013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育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崔晓霞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