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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中刑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业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刑执字第1390号罪犯李业,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业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对罪犯李业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