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立明与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国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明,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国峰,李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4)德城民初字第217号原告于立明。被告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峰。被告李艳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门玉华审判员 毕经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