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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立明与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国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明,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国峰,李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4)德城民初字第217号原告于立明。被告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王国峰。被告李艳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门玉华审判员  毕经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