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学芬与殷仲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芬,殷仲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芬。被执行人殷仲安。张学芬申请执行殷仲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仲安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