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理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X,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理民保字第3号原告杨X,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9,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X组。委托代理人罗XX,女,藏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路东段。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X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XXXXX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州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州支行账号(51001808636051506XXX)中的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牟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