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林长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林长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建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清,该公司员工。被告林长沙,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长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芳书 记 员 林 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