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灯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彩霞诉孙玉江、恒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孙玉江,恒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彩霞,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玉江,男,37岁,汉族,农民。被告:恒俊宏,女,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孙玉江、恒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38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