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盛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盛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民主南路西(九都东路***号)。法人代表:郭震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良、白狄莎,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智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白小波审 判 员 常跃华人民陪审员 宋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