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杨某,女,34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某,男,38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龚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