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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杨某,女,34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某某,男,38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龚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