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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姜艳宝与祝广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宝,王瑞雪,祝广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1089号申请人姜艳宝,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瑞雪,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祝广锐,男,汉族,职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瑞雪在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林场的工资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祝广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工资卡的冻结;三、划拨被执行人王瑞雪在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林场的工资款yyy元;四、划拨被执行人祝广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卡中的工资款zzz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士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