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54号原告祁某某,男,生于1931年8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公务员,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欧某某,女,生于1942年3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医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