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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民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冷华轩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华轩,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民初字第776-1号原告:冷华轩。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华轩与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华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冷华轩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