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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其昌与江苏省新曹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昌,江苏省新曹农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其昌,居民。被告江苏省新曹农场,住所地东台市花舍小街。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场长。委托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昌与被告江苏省新曹农场土地承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其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陈其昌负担。审判员  徐坚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