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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乐军、杨俊彦与周鸿、王松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军,杨俊彦,周鸿,王松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王乐军。委托代理人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俊彦(系王乐军之妻)。委托代理人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鸿。委托代理人颜永桃,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松柏。委托代理人颜永桃,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乐军、杨俊彦诉被告周鸿、王松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2日,由审判员汪邦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朝晖,原告杨俊彦的委托代理人童朝晖,被告王松柏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永桃,被告周鸿的委托代理人颜永桃,证人陈义红、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乐军、杨俊彦诉称,被告周鸿因故意伤害王乐军一事,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告周鸿对此不满,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多次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王乐军对她性侵犯。两被告也在原告的朋友圈子多次对王乐军侮辱诽谤。更为严重的是,两被告起意对王乐军之妻杨俊彦进行报复,在公安机关查处办案期间,两被告于2013年4月1日11时许,来到原告杨俊彦工作单位,以“找杨某”为由,骗过门卫进园。两被告入园后,找到原告杨俊彦,见面就对杨俊彦恶语谩骂,并动手扯打。原告杨俊彦大声叫喊同事陈义红把自己手机拿来报警,陈义红听到喊叫连忙拿着手机跑过去。杨俊彦另一同事张华打饭回来听见侧门声音蛮大,过去发现周鸿拼命抢夺陈义红的手机,不让陈义红把手机给杨俊彦报警。王松柏也帮忙,并用拳猛打杨俊彦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周鸿也用挎包打杨俊彦。保安过来后,两被告才退出到操场。两被告到操场后,周鸿指着杨俊彦大声侮辱诽谤喊:“你们看哦,他们俩口子把我灌醉,她配合老公把我强奸了”。王松柏也起哄诽谤:“老子,才晓得,她和老公一起把我老婆强奸了,他们俩口子不是人”。两被告脏话连篇,不依不饶。此时正是中午午休时间,很多人都出来在观看,纷纷议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给原告在单位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原告杨俊彦经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王乐军精神损害费200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杨俊彦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4487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鸿辩称,事情起因是王乐军与周鸿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所引发的纠纷。二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没有侮辱原告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松柏辩称,我与王乐军情同兄弟,但他背着我,与前妻周鸿两个人关系好,在公安部门也有记录。我是一辈子都不想见到王乐军,我现与周鸿已经分手了。杨俊彦怂恿王乐军到法院告我们,周鸿不服拉着我,要去找杨俊彦说清楚,双方有肢体冲突,我去劝解。去之后,我前妻周鸿跟我坦白了,我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王乐军做出这样的事情,现在还装糊涂自然有报应。经审理查明,王乐军与王松柏系朋友关系,王松柏与周鸿系夫妻关系。周鸿在与王乐军交往过程中,对其产生怨恨,意图报复。2013年3月27日21时许,周鸿到某宾馆房间内,用事先在家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将王乐军右肩膀捅了4刀,致使王乐军受伤。同年4月1日11时许,周鸿与王松柏来到杨俊彦工作单位,找到杨俊彦,见面就对杨俊彦恶语谩骂。周鸿指着杨俊彦大声喊:“你们看哦,他们俩口子把我灌醉,她配合老公把我强奸了”。王松柏也起哄说:“老子才晓得,她和老公一起把我老婆强奸了,他们俩口子不是人”。后经旁人劝解,周鸿与王松柏离开。同年4月18日,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对周鸿捅伤王乐军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同年5月7日,王松柏不满周鸿与王乐军的交往,提出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年5月16日,王乐军因周鸿伤害其身体,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周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庭审时,原告王乐军、杨俊彦表示本案优先处理名誉权纠纷案。庭审过程中,周鸿提交通信记录,称王乐军一天打5次电话,要求出去开房,王乐军予以否认。经调解,双方难以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周鸿在与王松柏交往过程中,对其产生怨恨后,与王松柏来到杨俊彦工作单位,散布“你们看哦,他们俩口子把我灌醉,她配合老公把我强奸了”、“老子才晓得,她和老公一起把我老婆强奸了,他们俩口子不是人”等言语属实。该言语中“合伙强奸”内容显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情理,侵害了王乐军、杨俊彦之名誉,王乐军、杨俊彦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二被告散布的“合伙强奸”言语内容难以为人所信服,其行为及后果并不严重,王乐军、杨俊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鸿提交通信记录证明王乐军要求出去开房之事实,与其散布“合伙强奸”事实无关。杨俊彦请求赔偿因伤害其身体之诉讼请求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王乐军、杨俊彦已表示本案优先处理名誉权纠纷案,其伤害其身体之诉讼请求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鸿、王松柏停止侵害原告王乐军、杨俊彦名誉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乐军、杨俊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驳回王乐军、杨俊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鸿、王松柏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