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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殿文与金军、王晓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文,金军,王晓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08-1号原告:刘殿文,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担保人:吴永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金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晓娣,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军之妻。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3年11��21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12月23日,原告刘殿文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吴永华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永华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凤凰城.家家景园一期(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