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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笫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欧光华申请执行冯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光华,冯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笫37-1号申请执行人:欧光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湔氐镇。被执行人:冯金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蓥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冯金平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金平的银行存款1005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冯金平的收入1005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冯金平价值1005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