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法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街80号。法定代表人贺培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金诺商厦13层。法定代表人刘均治。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诉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市平原路30号金诺商厦6层、7层、8层、9层,房产证号分别为:新房权字第××号、新房权字第××号、2009-××号、20××15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房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市平原路30号金诺商厦6层、7层、8层、9层,房产证号分别为:新房权字第××号、新房权字第××号、2009-××号、20××1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玉光执行员 李 鹏执行员 李克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孟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