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镇江皇朝休闲会所与陈冬森、镇江市丹徒区镇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安保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森,镇江市丹徒区安保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镇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皇朝休闲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森,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夏明福,男,汉族,1947年8月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安保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镇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皇朝休闲会所。上诉人陈冬森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森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冬森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冬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冬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