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大洼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清林诉被告曲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林,曲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大洼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葛清林,男,193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葛兴满,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系原告儿子。被告:曲金利,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陆长征,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清林诉被告曲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清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预交并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宏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