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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路生与被告永州市南方驾校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路生,永州市南方驾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唐路生,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永州市南方驾校。法定代表人唐风国。原告唐路生与被告永州市南方驾校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唐路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唐路生承担。审判员  魏再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