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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成某,男,��州市人。被告张某,女,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