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成某,男,��州市人。被告张某,女,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