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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小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09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射兴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射兴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来自